绿色食品兽药使用的准则

作者:转抄
发表于:[2008-7-22]
 
   

绿色食品兽药使用的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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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钻 2006年 5月 24日

    1.允许使用的兽药 绿色食品生产者应为畜禽提供良好的环境,供给优质充足营养,加强饲养管理,采取各种预防措施,减少应激(家禽对外界环境刺激所产生的非特异反应),增强畜禽自身的抗病力。应当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的规定,防止畜禽发病和死亡,力争不用或少用药物。畜禽疾病应以预防为主,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。必要时,进行预防、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》《兽药质量标准》《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》和《进口兽药质量标准》的有关规定。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,并且具有企业、行业或国家标准和产品批准文号;或具有《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》。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遵守兽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管理规定。
    我国农业行业标准《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》规定,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:
    优先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兽药产品。
   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、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,但不准对动物直接施用,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。
    允许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,但活疫苗应无外源病原污染,灭活疫苗的佐剂未被动物完全吸收前,该动物产品不能作为绿色食品;允许使用钙、磷、硒、钾等补充药,酸碱平衡药,体液补充药,电解质补充药,营养药,血容量补充药,抗贫血药,维生素类药,吸附药,泻药,润滑剂,酸化剂,局部止血药,收敛药和助消化药。
    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,使用中也应注意以下几点:①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、使用对象、使用途径、使用剂量、疗程和注意事项。②停药期必须遵守规定的时间。③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应符合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》规定,认证机构负责监督生产单位执行标准并抽检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。治疗过程中要建立并保持患病动物记录档案,内容包括患病家畜的畜号或其他标志、发病时间及症状、治疗用药的经过、治疗时间、疗程、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。
    生产A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以下几种抗寄生虫和抗菌化学药品和抗生素:抗寄生虫药有阿苯达唑、地克珠利、芬苯达唑、伊维菌素、左旋咪唑(盐酸、磷酸)、奥芬达唑、盐酸氯苯胍、噻苯咪唑、大观霉素、泰乐霉素。抗菌药有氨苄西林、苄星青霉素、普鲁卡因青霉素、硫酸小檗碱、氯唑西林、红霉素、庆大霉素、林可霉素、新霉素。以上允许使用的药物用于何种动物、剂型、途径、剂量和停药期等详细情况可参见《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》。
    2.禁止使用的兽药 按有关规定,在畜禽疾病预防、治疗和诊断过程中,禁止使用下列各种兽药:①禁止使用有“三致”(致畸、致癌、致突变)作用的兽药。②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兽药。③禁止使用激素类药品。④禁止使用安眠镇静药中枢兴奋药,镇痛药,解热镇痛药,麻醉药,肌肉松弛药,化学保定药,巴比妥类药等用于调节神经系统机能的兽药。⑤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兽药。
    作者单位:沈阳农业大学
 
 
 
  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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